焦作市城投道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焦作市新河河道治理项目-河道疏挖及堤防工程一标段、二标段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中,第一项工程内容应按招标内容正确填写。
2、合同协议书中,第五项建议改为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3、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条、第6项、第7项、第11项应按照招标文件填写完整。
4、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建议改为“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执行《通用条款》第15.4款,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原投标单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经监理、发包方确定并经焦作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5、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应按照招标文件填写完整。
6、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建议改为:按月进度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投资的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4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按照招标文件填写。
8、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建议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2014年2月20日
送: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