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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47号)精神,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作市监察局、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焦作市司法局联合研究制定了《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

附件:《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实施细则》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监察局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焦作市司法局

                        

                          2014年1月26

 

 

                                     

 

 

 

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管理,合理配置政府公共资源,保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依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4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所得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支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的竞价发放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公开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范围包括:

1、未使用过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范围内中的吉祥号牌号码。

2、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因变更登记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号码中的吉祥号牌号码。

3、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因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原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或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条件但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号码中的吉祥号牌号码。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汽车吉祥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特点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具体如下:

1、五同号。5位数中5个数字相同,88888,称为五同号。

2、四同号。5位数中(含字母)4个数字相同,8888AA88888A88888A88888A8,称为四同号,

3大葫芦号。5位数中(含字母)2种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一种数字或字母连续三个相同排列,另一种数字或字母连续两个相同排列,8899999988AA888888AA等,称为大葫芦号。

4、小葫芦号。5位数中(含字母)2种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一种数字或字母连续三个相同排列,如89998A999A等,称为小葫芦号。

5、三同号。5为数中(含字母)3种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一种数字或字母连续三个相同排列如236662666366623AB666A666B666AB等,称为三同号。

6、大步步高号。5位数中(含字母)由4个或4个以上数字按照递次无间隔顺序连续升高的排列,如:1234556789A12341234A等,称为大步步高号。

7、小步步高号。5位数中(含字母)由3个数字和2个字母组成,其中数字按照等差数列依次升高顺序连续的排列。如:AA369369AAA369A等,称为小步步高号。

8、两对号。5位数中(含字母)2个或3个数字或字母组成,两两分别相同且连续排列,如:77889788997789977887A889988A998899A等,称为两对号。

9、对称号。5位数中(含字母)2个或3个不同数字或字母组成,以第三位数字为中心左右对称排列的。如8515885A5880808等,称为对称号。

10、其他具有个性化的吉祥号牌号码。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以上范围内的全部车牌号码,对未出具竞价拍卖手续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第七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 4.5t、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 6m 以下的汽车)号牌。号牌号码登记方式限于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八条  竞买人应为焦作市范围内常住人口或在焦作市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外地居民取得焦作市暂住资格的也可成为竞买人。

竞买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九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买。

第十条  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吉祥号牌号码,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吉祥号牌号码分类,确定不同档次的竞拍底价报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原则每2个月开展一次,每次挑选30副号牌号码,将来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竞价发放的次数及号码号牌数量,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发放,并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事先锁控。第一次流拍的,拍卖底价降10%转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按第二次拍卖底价降10%供竞买人认购。7日内无认购的,不再竞价发放,由领导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交还市公安局按规定采取随机选号方式发放。放弃已成交的号牌号码和拍卖未能成交的号牌号码,由领导小组收回。

第十三条  号牌号码拍卖由焦作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小组委托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工作。拍卖佣金按照竞拍成交价的4%收取,由市财政支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委托的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竞拍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每场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活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督。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拍卖流程,加强拍卖现场管控。在号牌号码拍卖现场设立监控录像(录像保存1年以上)。

竞拍现场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构应指派二人(其中至少一人为公证员)共同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并亲自出席现场,对拍卖过程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员对竞价过程制作工作记录,出具公证文书。公证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每次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前,由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包括:《焦作日报》、焦作电视台、焦作信息港、焦作市财政局网站、焦作市公安局网站、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他需要发布媒体等。

第十六条  对拍卖成交的号牌号码,由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拍卖成交确认书》。《小汽车号牌号码拍卖成交确认书》必须列明竞得车牌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买受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成交价款缴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号码,该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拍卖,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拍卖成交情况汇总表及《公证书》,报送工作小组,经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确认的成交号牌号码,告知市公安局。

第十七条  买受人必须在号牌号码竞得30日内,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及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等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号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买受人提交的拍卖成交资料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拍卖成交确认书》、已交成交款缴款凭证归入车辆的档案。

第十九条  号牌号码拍出30日内,买受人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所竞得的号牌号码失效,重新列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拍卖,买受人已缴纳的成交价款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买受人对公开拍卖所得的号牌号码(除法定继承外)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公开竞买所得号牌号码因注册登记后车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等原因,需在新购车辆上申请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二)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原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书面声明不再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有关政策,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由买受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买受人退还已缴纳号牌费用的全部价款

买受人已办理号牌号码登记和发放手续的,对号牌号码使用期限不足5年的,按每少使用1年退还号牌号码成交价款10%的标准(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退还。

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