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文物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山阳故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专用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修改为:⑴执行通用条款15.4.1和15.4.2条,⑵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进行重新组价,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
2014年1月3日
送:局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