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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预[2013]188号)的通知的精神,决定20138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了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对上述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20138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对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扶持,补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

(二)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是“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三)财政补助资金由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涉及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市直企业由市财政直接补助,六县市(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沁阳市、孟州市、温县)、焦作新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新区财政拨付、四城区财政补助资金先由区财政拨付,涉及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相关规定,通过结算补助相关区财政。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部门为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布置和受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审核试点企业填报的税收与其纳税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否一致,协助财政部门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预拨的扶持资金。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补助的审核与拨付,按月预拨,年度结算。

三、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结算流程

(一)申请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应在每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和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国税部门受理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下月1日前移送资料到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下同):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

(3)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20138910月份所属税款随同201311月申请一同报送)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2日内转交地税部门。

(三)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财政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10日前将资料返还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预拨财政补助资金时,按应拨付资金的80%进行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四、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2013年9月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xls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