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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人民路、林邓线及民主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条,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证期建议修改为两年。
2、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条,建议修改为“关于合同价格及其调整的其他约定如下:本合同签约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施工费用经发包人审查,并经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审定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3、专用合同条款第17.2.5条,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建议填写完整明确。
4、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对于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建议修改为:按月进度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投资的8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按发包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结算经财政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5、专用合同条款第19.3条,工程质量保证期应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条填写一致。
2013年11月18日
送:焦作市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