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焦作市普济河(影视路-解放路)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六项,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填写。
2、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建议改为“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执行《通用条款》第15.4款,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原投标单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经监理、发包方确定并经焦作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3、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完善修改。工期不超过12个月,人工及材料价格不再调整(投标文件承诺);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超过12个月后的完成工程量的价格调整,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并完善结算价格调整办法。
4、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应按照招标文件填写。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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