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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在报送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四)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评审:
(一)统筹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发改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二)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以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当报经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程造价政策、工程造价定额的文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