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焦作市山阳路、南通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焦作市山阳路(建设路-新月铁路、南水北调引桥南-人民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建议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二、焦作市南通路(新安路-人民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协议书第三项,合同工期应按照投标文件填写。
2、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计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建议改为“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焦作市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后执行。清单中已有的按其标价执行”。
3、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建议改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的人工及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如超出焦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2012年第(5)期工程造价信息的10%(不含10%),允许调整价差并且仅调整超出10%范围外的部分,10%范围内的不作调整”。
4、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建议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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