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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作市公安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专用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5.4.1款和15.4.2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重新组价,新增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认可,并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

2专用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议修改为:施工期间主材价格(钢筋、水泥、商品砼)浮动范围在±5%以内不再调整,浮动范围超出±5%以上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按照施工期间《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与2012年第5期《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信息价没有的结合三方认可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材料用量按三方核定的实际进场数量确定;人工单价的波动幅度在5%以上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施工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与投标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之差,调差人工工日数量的确定根据三方核定的施工现场实际进度分阶段调整;

3、专用条款第17.3.3.4)条建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扣回次数及每次扣回的额度。

201319

送:局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