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焦作市山阳路大修工程(南水北调引桥南-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专用合同条款第2.3条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建议改为“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建议改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的人工及材料信息价格,如超出焦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2012年第(4)期工程造价信息的10%(不含10%),允许调整价差并且仅调整超出10%范围外的部分,10%范围内的不作调整”。
3、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建议改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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