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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执法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执法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五部分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专用条款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5.4款;

3专用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为:施工期间钢筋、水泥、商品砼浮动范围在±5%以内不再调整,浮动范围超出±5%以上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按照施工期间《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与2012年第2期《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信息价没有的结合三方认可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材料用量按三方核定的实际进场量确定。

4、专用条款第17.1.4.1)条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修改为:取消;

5、专用条款第17.1.5.1)条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修改为:取消;

6、专用条款第17.3.3.4)条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修改为:主体三层施工完毕后,付已完工程量的80%;八层主体施工完毕后,付四至八层已完工程量的80%;十三层主体施工完毕后,付九至十三层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基本完工后,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余5%为质保金。

20121030

送:局经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