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7座跨渠桥梁调整设计变更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第7.2条款建议修改为“最终结算设计费用以南水北调中线管理局、南水北调焦作城区办、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审计局、焦作市投资集团共同确认的工程造价为依据,按调整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按焦作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最终设计费。”
2、合同第8.2条款建议修改为:待财政、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90%。
3、合同第
4、合同第
5、合同第十一条建议修改成“...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8月9日
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建设办公室、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局经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