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道清中学建筑总图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五部分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合同协议书第六部分金额(大写):肆佰伍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贰元贰角肆分。(小写):4557292.24元。其中:暂列金额:60000.00元。
3、合同协议书第七部分建议按实际填写。
4、专用条款第1.1条中按照实际填写。
5、专用条款第1.1.3.2条永久工程修改为: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内容;
6、专用条款第1.1.3.3条临时工程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3款;
7、专用条款第1.1.3.10条永久占地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10款;
8、专用条款第1.1.3.11条临时占地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11款;
9、专用条款第2.8.4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2.8款。
10、专用条款第3.1.1条须经发包人批准行驶的权利修改为: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11、专用条款第4.1.8.1条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修改为:施工用地、水、电、道路等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12、专用条款第4.11. 1条不利物质条件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4.11款
13、专用条款第5.1.2条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修改为:供货前14天内;
14、专用条款第6.1.2条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修改为:取消;
15、专用条款第7.1条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7.1款;
16、专用条款第7.2.1条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7.2款;
17、专用条款第8.1.1条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修改为:开工前七天;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8.2款;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修改为: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18、专用条款第9.2.1条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修改为:开工前七天内;
19、专用条款第9.4.3条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修改为:收到计划后七天内;
20、专用条款第10.1.1条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21、专用条款第10.1.3条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修改为:分阶段或分项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22、专用条款第10.2.1条内容修改为: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情况7天内。
23、专用条款第10.2.2条、专用条款第10.2.3条内容修改为:接收相关资料7天内。
24、专用条款第13.3条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修改为:合格。
25、专用条款第13.4条内容修改为:施工日记。
26、专用条款第13.5.1条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修改为:24小时;
27、专用条款第15.1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5.1 ~15.4款;
28、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为:①执行《通用条款》15.4.1、15.4.2条;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进行重新组价。
29、专用条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中建议取消“按月形象进度的90%支付”。
30、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中(4)进度款涉及政府性投资的支付办法建议为:每月按有关部门评审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2012年5月9日
抄送:焦作市道清中学 局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