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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财政局文件

焦财采购〔20125


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保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保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注册地在焦作市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注册地不在焦作市区域内但在焦作市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参加考核。
  第四条  焦作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五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邀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日常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为60分,年度考核为4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发放《焦作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优秀比例达到80%以上的加10分,达到60%以上的加5分,50%以下的扣5分。

    第九条   每年终了,各采购代理机构将本年度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条 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得出年度考评结果,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内容,经过汇总得出日常考评结果,二者汇总后加减反馈意见得分,得出各代理机构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 年度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分值40分。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考试、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分办法:

一、营业场所(3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0.5分。

(一)无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

(二)无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

(三)无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四)无独立的财务室;

(五)无独立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

(六)无具备互联网连接和网络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无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

二、队伍建设(4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专职人员未达到5人以上;

(二)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四)专职人员在其他代理机构兼职。

三、内部管理(1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未制订工作操作规程;

(二)未制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未制订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

(四)未制订质疑受理制度;

(五)未制订内部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六)未制订内部人员考核奖惩机制;

(七)未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八)未制订档案管理制度;

(九)未制订廉洁纪律制度;

(十)内部管理制度未上墙等。

四、制度执行(7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未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

(二)未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三)未经批准擅自代理采购进口产品;

(四)未按照规定签订完整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未按照规定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五、培训考试(4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从业人员无故不参加集中组织的政府采购学习培训;

(二)从业人员无故不参加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知识考试;

(三)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未合格;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我市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采购效率(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0.5分。

(一)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未及时编制上传采购文件;

(二)未及时起草发布采购公告;

(三)未及时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四)未及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质疑投诉(3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代理项目出现质疑;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质疑;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质疑引起投诉。

八、信息报送(2分)

(一)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未按照规定渠道和方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扣0.5分;

(二)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扣0.5分;

(三)采购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扣1分。

九、服务质量(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0.5分。

(一)未积极主动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人不满意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未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向监督监管部门反映

(四)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进行投诉。

十、廉洁自律(3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3分。

(一)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的;

(二)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四)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章 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分值60分。分为日常星级动态考核和现场监督考核。包括信息公告发布情况、公示栏星级考核情况、下发告知书情况、开标组织情况、评标组织情况、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日常考核评分办法:

一、信息公告发布(1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分。

(一)采购公告发布不及时;

(二)采购公告发布与其他网站不同步;

(三)采购公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四)结果公告发布不及时;

(五) 变更未发布变更公告;

(六)300万元以上项目未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

二、星级考核(8分)

(一)记录一颗黄星,每次扣2分;

(二)记录一颗红星,每次扣6分。

三、整改告知(4分)。

(一)违反规定下发整改告知书,扣1分;

(二)未按要求领取整改告知书,扣1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方案及措施,扣2分。

四、开标现场组织情况(9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

(一)未宣布开标现场纪律;

(二)无专人负责签到;

(三)无专人负责接收投标文件;

(四)无专人负责现场记录;

(五)未组织投标人通过抽签,确定唱标、谈判顺序;

(六)未组织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七)未按规定内容唱标和复唱;

(八)未组织投标人对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开标过程有无异议确认签字。

(九)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影响开标的。

五、评标现场组织情况(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

(一)未查看评审专家证件;

(二)未宣布评审现场纪律;

(三)未组织评审专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四)未按规定推荐评审组长;

(五)未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

(六)未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

(七)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组织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

(八)未按照规定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专家评审;

(九)未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十)未对评审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十一)未阻止采购人代表或其他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

(十二)未强调评审现场所有人员对评审情况进行保密;

(十三)评审现场混乱,大声喧哗、随意出入、来回走动、接打电话等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十四)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对采购文件制定的有关内容或评审标准不熟悉等;

(十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影响评标的。

六、其他规定执行情况(12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

(一)未按规定时间抽取评审专家或人数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未按规定抽取社会监督员;

(三)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未组织相关人员如实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评价表》;

(五)未组织社会监督员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意见表》;

(六)其他未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作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经考核评比,对于考核优秀的采购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于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我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认定核实或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焦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