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设计合同第10条建议修改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送:市财政预算编制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焦作市人民路、解放路人行道大修工程测量设计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
1.设计合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