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评审部门确定后执行。按通用条款15.4执行”建议改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后执行”;
2、专用合同条款第
3、专用合同条款第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建议增加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第25条补充内容相应条款。
二、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第四条监理范围“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及工程竣工并验收”建议改为“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
2、第三部分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建议明确为“无”;
3、第三部分第四十九条内容建议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送: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