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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南路路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评审部门确定后执行。按通用条款15.4执行”建议改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后执行”

2、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4)条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进度款按财政部门…经财政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二年后付清(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建议改为“工程进度款按财政或审计部门认可工程量的80%支付…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年后付清(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

3专用合同条款第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建议增加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第25条补充内容相应条款。

二、山阳南路(丰收路—世纪路)路灯新建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第四条监理范围“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及工程竣工并验收”建议改为“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

    2、第三部分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建议明确为“无”;

    3、第三部分第四十九条内容建议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3月9

送: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