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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建设路(银河路-金源路)等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作市城投道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建设路(银河路-金源路)、平安路(中原路-文昌路)、中兴南路(武成路-丰收路)、西径大道(建设路-人民路)工程等4条道路的地质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将审查意见告知如下

一、勘查合同中:

1、合同第4.2.1条款中“国家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建议修改为:“勘察人没有报价的项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不另行支付。单价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底线管线费用(如果有),为完成本工程任务而修通至作业现场临时道路,(甲方提供接入位置)接通电源、水源及平整场地,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移、钻孔、探洞、取样、实验、资料收集整理、勘察报告的编制提交及其他服务等与本工程勘察工作相关的一切费用。”

2、合同第5.1.2条款中建议修改为:“发包人负责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协调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费用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3、合同第5.1.3条款中“发包人”建议修改为:“勘察人”

4、合同第5.2.2条款中“10%”建议修改为“50%

5、合同第6.1条款建议去掉。

6、合同第6.46.5条款中“百分之一”建议修改“千分之一”。

7、合同条款第九条建议修改为“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发包人、勘察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二、二标设计合同中

1.合同第七条费用中“最终设计费=...*优惠率(95.99%)”建议修改为:“最终合同金额=据实取费(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安费用为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0号及焦作市相关的文件进行收费)*优惠率95.99%计算。”

2、建议去掉合同第9.1.4条款。

3、合同第9.2.4条款建议修改为:因设计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设计费用。

4、合同第十一条中“...由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修改为“...向焦作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三标设计合同中

1.合同第七条费用中“最终设计费=...*优惠率(99.5%)”建议修改为:“最终合同金额=据实取费(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安费用为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0号及焦作市相关的文件进行收费)*优惠率99.5%计算。”

2、建议去掉合同第9.1.4条款。

3、合同第9.2.4条款建议修改为:因设计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设计费用。

4、合同第十一条中“...由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修改为“...向焦作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235

送: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