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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路普济河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解放路普济河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焦作市解放路普济河桥梁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建议明确为“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建议修改为“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后执行”;

3、专用合同条款第15.5条“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建议明确为“无”;

4、专用合同条款第24.1建议改为第(2)种解决方式。

二、焦作市解放路普济河桥梁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付款方式:监理进度款按照……支付。”建议修改为“付款方式:监理进度款按照被监理工程施工进度的80%支付,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计算最终监理报酬,并支付总额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支付,每次付款均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建议明确为“无”;

   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修改为“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224

送: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