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焦作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焦财非税〔2010〕1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直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年限
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市直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罚没收入统一专用票据、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等。检查年限为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财政票据的领用数、实用数、库存数。
(二)是否按规定购领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扩大使用范围。
(三)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四)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
(五)有无财政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六)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
(七)有无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财物。
(八)有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
(九)有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的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五)《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六)《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八)《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09]12号)。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十)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十一)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检查工作分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为1月11日至2月10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申领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认真填报《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并将自查情况总结及自查情况表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为2月11日至3月20日。市财政局确定部分用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焦作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申相臣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高晓光、副局长张继东、副局长刘新全、非税局局长王雪峰、会计委派中心党支部书记田晓斌担任,成员有古明文、程道中、郝建生、常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市财政局五楼),联系电话:3121178 3121180 电子邮箱:jzczjdj@126.com
六、检查出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于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的,从宽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或对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被重点检查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用票单位领导要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搞好自查,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用票单位在接受检查时,积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
(三)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同日常管理相结合,找出问题,积极整改;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票据。
附件: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