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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前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焦作市山前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2]9

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焦作市山前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山前路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第11.5条“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建议修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4000元。”

2、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第11.5条“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建议修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修改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格,如超出焦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2011第(5)期工程造价信息的10%(不含10%)允许调整价差,范围内的不再调整。”

4、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第17.3.3条第(4)条“……按月进度拨付,每月26日前报付款申请单……”建议修改为“……按月进度拨付,每月26日前报付款申请单,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认为准,……

二、山前路二期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按本工程与进度的80%支付相应监理费……”建议修改为:“……按照被监理工程施工进度的80%支付监理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计算最终监理报酬,并支付总额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支付,每次付款均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应建议改为为“无”。

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协商不成时,……”建议改为“……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月17

送: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