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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东海大道(焦辉路-南洋大道)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

焦作市东海大道(焦辉路-南洋大道)工程

地质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2]2

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东海大道(焦辉路-南洋大道)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将审查意见告知如下

一、勘查合同中:

1、合同第4.2.1条款中“国家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建议修改为:“勘察人没有报价的项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不另行支付。”

2、合同第4.2.2条款中“综合单价包含......所有单价”建议修改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综合单价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底线管线费用(如果有),为完成本工程任务而修通至作业现场临时道路,(甲方提供接入位置)接通电源、水源及平整场地,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移、钻孔、探洞、取样、实验、资料收集整理、勘察报告的编制提交及其他服务等与本工程勘察工作相关的一切费用。”

3、合同第5.1.2条款中建议修改为:“发包人负责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协调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费用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4、合同第5.1.3条款中“发包人”建议修改为:“勘察人”

5、合同第6.1条款建议去掉。

6、合同第6.5条款中“万分之一”建议修改“千分之一”。

二、设计合同中

1.合同第七条费用中:“本工程合同待初步设计批复后......并已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建议修改为“合同价以人民币7亿元建安费为基数进行计算,待投资计划下达后以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乙方实际完成的设计项目投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设计费用。如因甲方原因设计范围减少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2、建议合同第八条第3款中“施工配合期间......结束。”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3、建议去掉合同第9.1.4条款。

4、合同第9.1.5条款“千分之二”建议为“万分之二”。

5、合同第9.2.4条款建议修改为:因设计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设计费用。

6、合同第十一条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建议修改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01216

送: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