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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清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的通知

 

关于统计清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秋季学期和2009年秋季学期我省先后启动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有效减轻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在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教育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核定的历年实际受助学生人数(次),按照资助标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按实际需求拨付的金额核定2007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秋季学期滚存结余金额,其中实际需求要与每学期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名单、金额一致,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结余抵顶本级应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于20122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2007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秋季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统计表》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清理收回滚存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次部门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滚存结余资金收回工作,下达资金调减文件,并将收回各部门结余资金作为2012年本级财政“调入资金”处理。另有通知前,各级财政不得擅自动用已收回资金。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校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文件确定的调减金额相应冲抵已列支资金,并将调减资金退回同级财政。2012310日前,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的退库和收回工作要全部完成。

                                                               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