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街、林园路供热管网施工、监理、
焦财审合字[2011]65号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烈士街(普济路-果园路)、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及设计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建议修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3%”。 第11.6条:建议修改为 “无”。
2、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条建议修改为与招标文件一致。
3、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建议修改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按中标优惠条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后执行”;
3、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建议修改为 “不予调整”;
4、专用合同条款第17.2建议修改为“无。”
5、其他标段施工合同按照以上标段文本填写统一。
二、烈士街(普济路-果园路)、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条“监理范围:烈士街(普济路-果园路)、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议按照招标文件修改为“监理范围:烈士街(普济路-果园路)、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建议明确为“无”;
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修改为“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烈士街(普济路-果园路)、林园路(林园小区-园林美墅)供热管网工程设计合同:
1、合同第七条合同设计费用为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经审核为24.52万元。
2、第八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5万元;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10万元;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16万元。”建议按照招标文件修改为“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设计通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后,支付中标费用的40%,工程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展同比例支付剩余费用”。
2、第十一条“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河南省技术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修改为“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第十二条第12.2条“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建议修改为“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送: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