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水北调中线焦作城区段市政管线配套穿越工程监理及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1]64号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来的市政管线穿越运河工程监理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市政管线穿越总干渠工程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付款方法:按照……支付监理费。”建议改为“付款方法:按照被监理工程施工进度的80%支付监理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计算最终监理报酬,并支付总额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支付,每次付款均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应建议改为为“无”。
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建议改为第(二)种解决方式。
二、市政管线穿越总干渠工程施工合同
1、专用条款第15条第15.3.2条“(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应改为“(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2、专用条款第15条第15.3.2条“(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应改为“(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3、专用条款第17.3条“每完成.......意见为准”建议修改“每完成一道管道,按完成该处管道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
4、专用条款第24.1条,建议改为第(2)种解决方式。
2011年12月26日
送: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