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财税政[2011]2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焦作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及初核意见报送至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将资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由各部门初审后统一进行会审认定,联合予以公布,并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2、经焦作市所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资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由各部门初审后统一进行会审认定,联合予以公布,并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3、属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单位应于每年元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送至市级税务机关,3月底前市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集中会审认定。
4、非营利组织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如实填报《焦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附件:焦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