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6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