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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上刘庄粘土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焦作市上刘庄粘土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1]50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上刘庄粘土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将审查意见告知如下

1、施工合同第五条工程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建议为: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工程全部施工结束,经监理单位和原设计单位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完成资料汇交、养护期结束全部移交后,竣工决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2、施工合同第七条第4条款建议取消。

3、施工合同第九条第2条款建议取消。

4、监理合同第五条工程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建议为:监理合同签署一个月内,支付监理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提交监理报告后,支付监理合同金额的60%;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全部移交后,竣工决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付剩余的10%

5、监理合同第七条第2条款建议取消。

6、监理合同第九条第2条款建议取消。

20111111

送:局经济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