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路大修等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焦财审合字[2011]49号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建设路大修等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设东路(待王路铁路—中兴路—文昌路)施工合同:
1、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中“按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中标条件执行”建议改为“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中标条件执行”;
2、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按招标文件填写统一,并增加“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调整”;
3、其他标段施工合同按照以上标段文本填写统一。
二、人民路(塔南路—焦东路)监理合同:
1、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人报酬的付款方式,经与建设单位结合,建议填写为“监理进度款按照施工完成投资的80%比例支付”;
2、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建议明确为“无”;
3、其他标段监理合同按以上标段文本填写统一。
2011年11月10日
送: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