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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的通知

焦财采购[2011]11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211日起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范围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或咨询工作的各类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

二、考核形式

评审专家动态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指在每次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现场,由采购人、采购监督员、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的现场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责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集中考核,指通过业务集中(或在线)培训、现场(或在线)考试的方式,考查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三、考核格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日常考核(70分)。即在每次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现场,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员、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独立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评价表(不能现场评价的项目除外)。评价表分为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业务水平、评审能力和评审职业道德四个方面。

1、评审工作纪律(15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下同)。

1)被抽取并接受邀请成为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或未经同意早退的;

2)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3)参加评审活动时,不出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

4)私自将评审资格转托他人的;

5)进入评标区域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的;

6)明知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7)评审过程中,高声喧哗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评标秩序的;

8)评标结束后将评审活动相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评审业务水平(15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分。

1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熟悉的;

2)技术类专家对所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规制度不熟悉的;

3)技术类专家对所评项目的技术、性能等不熟悉的;

4)技术类对所评项目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品牌、市场行情等不熟悉的;
    5)对采购文件中的主要商务条款不了解和不熟悉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评审能力(20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3分。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和评审办法及标准进行评审的;

2)未认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

3)个人评审意见对最终成交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4)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判定废标和无效标的;

5)未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

6)对于评审的结果,一年内要求被复议三次以上,且经调查属实,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7)受外界因素干扰,不能独立、负责、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评审职业道德(20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4分。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存在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故意给有关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所打分数与其他专家打分偏离较大的);

2)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的;

3)评审时征询相关当事人倾向性意见的;

4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5)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6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漏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但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7)就招标文件咨询或已参加过采购项目技术论证的评审专家,未主动回避,继续参加评审的;

8)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中,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9)连续三次被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集中考核(30分)。分为集中培训或在线培训、集中考试或在线考试两种形式。

1、业务培训(15分)。培训实行继续教育的方式,即每年邀请国内知名政府采购专家学者集中授课,或通过网上后台管理实行在线培训,培训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培训印章。有下列前三项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分。

1)不按时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迟到的;

2)不遵守纪律要求提前早退的;

3)不遵守课堂纪律,大声喧哗,来回走动,影响授课的;

4)无故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业务知识培训或在线培训的不得分。

2、考试(15分)。考试分为现场集中试卷考试或网上在线无纸化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根据实际得分进行折合,最后得分为考试分值。每年考试一次(两年合计计算)。

(三)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业务精、能力强,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原则,敢于直言,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每次加5分(以“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评价表”为依据)。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审专家动态考核采取两年复审制,考核为“优秀”、“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暂停评审资格一个月,一个月内参加集中考试或网上考试一次,考试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转为“合格”,80分以下及不参加考试的为“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二)已纳入或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参加初次培训和考试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80分以下补考一次。

(三)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免试四次。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评价表》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评审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评审专家综合考核情况。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评审专家    动态考核    管理    通知      

抄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1024日印发 

                                   共印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