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 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1〕7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经研究决定,自 1、凡公益性岗位录用一名“4050”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431.70元调整为每月540元。 2、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381.93元(养老金263.40元/月人,失业金26.34元/月人,医疗保险92.19元/月人)及大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贴35元/年人,个人负担35元/年人)维持不变。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3、以上各种补贴总计921.93元,仍由财政按原渠道筹集发放。 4、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费分别从下拨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中一并扣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代缴。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文件执行,除政府岗位补贴外,单位负担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53.17元(含代扣代缴的单位应缴工伤保险13.17元/月人),确保“4050”人员每月工资不低于1080元(含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保险118.53元/月)。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的,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