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范围调整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从
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超过1500元的部分可用来缴参保费
个人账户资金首先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门诊重症慢性病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账户资金积累超出1500元以上的部分,允许用于为家庭成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调整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社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仅200元。参保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200元,参保职工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50元调整为600元,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50元调整为800元。此次关于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调整呈现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下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上调的特点,这是通过经济利益鼓励参保职工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避免病人一窝蜂涌向大医院,从而达到引导病人合理就医,缓解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局面。
3、调整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标准
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调整为300元。首先报销比例上调。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50%;其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上调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4、增设血友病为重症慢性病病种
将血友病增设为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达到17种。
5、对重症病人实行医疗补助
为缓解困难群体病人因病返贫问题,对器官移植、肾透析、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一次性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超出5万元的病人实行医疗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根据大额补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6、部分检查治疗项目列入报销范围
为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将螺旋CT、彩色多普勒、镇痛泵、胰岛素泵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调整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或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在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